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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开始,“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设立赌场,吸引群众以“三公大吃小”等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舒某甲为收取“刘某某”200元一天的报酬在该赌场负责“三公大吃小”赌博“抽水”工作。当日23时许,民警在该赌场抓获舒某甲和舒某乙等参赌人员,扣押舒某甲人民币460元、麻将桌4张、扑克牌1副。对舒某乙等参赌人员作行政处罚、罚款、收缴赌资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舒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舒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7册,光盘共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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