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舒某甲回到大亚湾区**厂**区**栋**房间,进房后其女朋友舒某乙将被同事李某某(另案处理)强奸未遂的事情告诉舒某甲。舒某甲遂让舒某乙将李某某约至**房。李某某接到电话赶到后,舒某甲手持一把西瓜刀从房内冲出来,朝李某某的头部连续砍了数刀,李某某双手抱住头部。舒某乙见状抱着舒某甲并让李某某赶紧离开。李某某趁机跑离现场,此时舒某甲将手上的西瓜刀扔向李某某。李某某因头部受伤流血,后倒地。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右手环指、右手小指等部位受伤,其人体损坏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舒某甲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使用工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婷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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