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咸安区**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舒某甲的前妻李某甲邀约弟弟李某乙等人来到咸安区**路**宿舍**栋**单元**室舒某甲的住处,与舒某甲商谈将此房屋过户给其儿子一事,双方未谈妥。2020年5月12日下午17时许,舒某甲的父母赶到李某甲家,与李某甲的父母因房屋过户之事发生争执。5月12日晚21时许,李某乙开车赶至咸安区**宿舍准备与舒某甲再次商谈房屋过户一事,李某甲及其父母随后赶来。期间,李某甲邀约了刘某甲、喻某某,刘某甲、喻某某又分别邀约周某甲、周某乙先后赶至**宿舍。李某乙与舒某甲在**宿舍院内见面后,两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随后两家人扭打在一起。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丙上前将舒某甲摁倒在地上,李某乙、喻某某等人便上前对舒某甲拳打脚踢,后舒某甲从地上挣脱起身冲到**单元**室拿来一把菜刀,李某乙、喻某某等人见状逃离现场。舒某甲持菜刀砍向李某甲的母亲张某甲,将张某甲右手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舒某甲主动到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十好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舒某乙、李某丁、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喻某某、刘某甲、周某甲、方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迎春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甲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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