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舒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2013年5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4年1月14日。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武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舒某甲,双方谈好以3500元的价格交易3克海洛因和3克冰毒,随后舒某甲将上述毒品藏匿于粽子中,委托舒某乙帮其将粽子邮寄至深圳市**区**镇**超市。2019年4月16日,武某通过微信转账舒某甲3500元毒资,公安机关从舒某甲寄给武某的粽子中查获海洛因2.96克和冰毒2.24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分别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4月25日,舒某甲通过电话联系武某,双方谈好以4200元的价格交易3克海洛因和4克冰毒,随后舒某甲将上述毒品藏匿于粽子中,通过刘某某将粽子交给舒某乙,委托舒某乙帮其将粽子邮寄至深圳市**区**镇**社区****巷**号**便利店。2019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从舒某甲寄给武某的粽子中查获海洛因2.63克和冰毒3.9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分别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市**县将舒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涉案快递单信息、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称量、取样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刘某某、舒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微信账户的注册信息、交易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旭
附:
1.被告人舒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刑事判决书1份。
3.涉案毒品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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