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舒某甲向程某某(已判刑)投注“地下六合彩”(香港六合彩彩票的外围赌博方式)。双方约定,由舒某甲负责收集参赌人员投注信息报给程某某,开奖后,根据中奖结果进行结算,程某某给予舒某甲特码42倍、平码2倍的赔率,按舒某甲上报特码买码资金的10%、平码买码资金的2%给其返点提成。期间,舒某甲接受向某某、舒某乙、柯某某等人的投注信息后根据中奖结果收取投注资金上报程某某,并从中获取返点提成。
经鉴定,舒某甲共计向程某某投注人民币487576元,获得中奖奖金及返点资金共计467167元,其中返点金额48757.6元。
2019年1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舒某甲在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向某某、舒某乙、柯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湖北荆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鄂荆师[2020]鉴字第008号会计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95474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新胜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会计鉴定意见书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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