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舒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舒某甲(绰号“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0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在溆浦县卢峰镇大潭村二十三组舒某乙家有人吸毒,民警赶往现场后,查获吸毒人员舒某乙、舒某甲、舒某丙、舒某丁、舒某戊,并在被告人舒某甲坐的凳子下,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包。经称重,总净重19.97克。经鉴定,从所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舒某乙、舒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文彬

检察官助理:尹付野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