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717号
被告人舒欣,男,199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5********,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西省进贤县**镇**路**号**室,暂住本市奉贤区**号**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欣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7月3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0日、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舒欣伙同李某甲、陈某甲、喻某某、朱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徐汇区**村**号**室组织卖淫活动,招揽嫖客至上址挑选卖淫人员,再由专人接送至本市徐汇区**村**号**室、**村**号**室、**村**号**室等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中,舒欣通过招募员工及管理嫖资、员工工资等对卖淫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同月16日,民警在上述场所当场查获卖淫人员十余人。
2019年10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舒欣伙同戴某某、何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租用本市徐汇区**路、**路、**路等小区房屋组织卖淫活动,卖淫人员至少达九人。其中,舒欣通过设立微信群、招募员工等对卖淫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舒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甲、陈某甲、喻某某、朱某某、郭某某、何某甲、李某乙、龙某某、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阮某某、李某丙、葛某某、娜从、何某乙、白某某、李某丁、陈某乙、康某某、唐某某、张某丙、郑某某、王某甲、雷某某、陈某丙、李某戊、沈某某、廖某某、龚某某、应某某、王某乙、胥尧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现场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佣金确认书、合同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记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舒欣与人结伙组织他人卖淫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舒欣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舒欣的供述,其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欣与人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朱陆奇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舒欣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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