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舒畅,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里**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单元**室。于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0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畅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舒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舒畅接受廖某某的委托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债务。此后被告人舒畅为逼迫被害人李某某还债,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先后8次到其居住的武汉市江汉区**路**栋**室门口,朝外墙泼洒油漆并喷涂“李某某还钱”字样。被害人李某某为清理2019年1月至4月泼洒在外墙的油漆,共花费人民币4700余元。经价格鉴定,2019年5月至8月,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口因被告人舒畅泼洒油漆而被损坏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066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舒畅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舒畅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被告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截图、指认视频监控截图、报警记录、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廖某某、李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忠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舒畅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