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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畅私藏弹药案)_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舒畅,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任筠连县**局**职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畅涉嫌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舒畅原系筠连县**局**职务。2010年左右,舒畅被安排负责管理该局弹药库,直至2012年左右被调离该岗。在管理弹药库期间,舒畅多次私自将应当入库保管的子弹等带回其住宅内存放,并在其被调离管理子弹岗位后至2019年未移交、上交。2019年9月26日,舒畅主动上交了私藏的弹药。经清点,其上交的疑似弹药共1281发,其中,疑似“64式”手枪子弹933发,疑似“51式”手枪子弹201发,疑似“左轮手枪”子弹100发,疑似“56式”步枪子弹35发,疑似“97式”防爆步枪子弹11发,疑似“53式”步枪子弹1发。后筠连县公安局依法将上述疑似弹药依法扣押并送检。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1281枚疑似枪弹均属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畅不具备弹药保管的相关职责后,私自藏匿弹药并且拒不交出,数量达1281枚,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舒畅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察  官:谢  华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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