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舒道俊,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云南省宣威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12月1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道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舒道俊在大理市**建材城**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价值人民币2650元的黑色华为nova7手机一部。
2020年0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舒道俊在大理市**镇**村委会**街**村**号大理市**商贸有限公司店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价值人民币700元的黑色华为畅享9plus手机一部,后被告人舒某某使用吴某某的手机在支付宝上为自己的手机号码1538889****充值话费100元。
2020年8月2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舒道俊在大理市**村委会**村**号中国移动**代理点,盗走被害人马某某放在柜台内价值共计人民币2500元的黑色华为荣耀PLAY4T、翡冷翠色华为畅想10PLUS手机各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道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窃取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595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道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舒道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道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舒道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萍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舒道俊现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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