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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色某某、布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色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56********,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0********,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现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色某某、布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色某某与布某某系亲属关系。2011年3月26日,色某某将位于扎鲁特旗**苏木**嘎查420亩草牧场以耕地的形式承包给王某甲15年,并收取承包费用20万元。时任**苏木**嘎查村长布某某在明知色某某所转包的土地系草原的情况下,在耕地承包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嘎查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草原承包合同复印件、转让土地合同、协议书、补充条件、收据;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巴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色某某、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地块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色某某、布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然

2019年7月9

附:

    1.被告人色某某、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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