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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则孜•吾买尔、毛明•克力木盗窃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艾则孜·吾买尔,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90********,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街**号,2013 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于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于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明·克力木,男,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8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图木舒克市**镇**栋**号,201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则孜·吾买尔、毛明·克力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艾则孜·吾买尔毛明·克力木包乘车辆从西安流窜至镇安县城,采用一人扒窃一人望风的方式交替进行扒窃活动。当日16时35分,在宏花街菜市场门口,被告人毛明·克力木望风,被告人艾则孜·吾买尔行人刘某某上衣口袋内未窃得财物;随后在武商购物广场门口,艾则孜·吾买尔望风,毛明·克力木行人叶某某口袋内未窃得财物;随后在林业局门口,毛明·克力木望风,艾则孜·吾买尔行人袁某某上衣口袋内盗窃紫色OPPO R17手机一部,该手机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494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艾则孜·吾买尔毛明·克力木包乘魏某某车牌号为陕A6R5V3的白色吉利帝豪轿车,再次流窜至镇安县城伺机盗窃。当日16时09分,艾则孜·吾买尔毛明·克力木前街菜市场附近尾随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前街31号居民马某某至菜市场内,毛明·克力木望风,艾则孜·吾买尔盗窃行人马某某“华为Mete20 X” 蓝色手机一部,该手机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517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艾则孜·吾买尔毛明·克力木再次包乘魏某某车牌号为陕A6R5V3的白色吉利帝豪轿车流窜至镇安县城区欲扒窃。后因公安机关民警发现该车辆系盗窃案嫌疑车辆前往排查而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袁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艾则孜·吾买尔毛明·克力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则孜·吾买尔毛明·克力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则孜·吾买尔毛明·克力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则孜·吾买尔毛明·克力木共同预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实施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艾则孜·吾买尔毛明·克力木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则孜·吾买尔毛明·克力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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