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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合麦提·托合提盗窃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艾合麦提·托合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7199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新疆乌什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乡**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合麦提·托合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本案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松滋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艾合麦提·托合提从荆州市沙市区乘车来到松滋市**镇,下车后四处寻找作案目标欲实施盗窃,当行至**步行街“**”门店门口时,艾合麦提·托合提发现被害人刘某某上衣左口袋内有一部手机,便尾随其后,嗣后,乘人不备将其口袋内的一部金色华为牌AUM-AL20型手机偷走。当艾合麦提·托合提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损失价值为50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的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领条、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讯问视频及现场监控视频光盘;8.被告人艾合麦提·托合提的供述和辩解;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情况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合麦提·托合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合麦提·托合提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合麦提·托合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合麦提·托合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艾合麦提·托合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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