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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合麦提•穆敏盗窃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艾合麦提·穆敏,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81********,维吾尔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村**组**号,无固定住所。被告人艾合麦提·穆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艾合麦提·穆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合麦提·穆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艾合麦提·穆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艾合麦提·穆敏,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1时53分许,被告人艾合麦提·穆敏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步行东街东侧扒窃被害人刘某某苹果11pro手机一部。经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艾合麦提·穆敏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合麦提·穆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合麦提·穆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合麦提·穆敏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合麦提·穆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秋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艾合麦提·穆敏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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