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艾天祥,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9********,汉族,文盲,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艾天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艾天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天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艾天祥到涟水县**街道**小区**号楼楼下,窃得罗某某“雅利奇”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14元。
2、2019年11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艾天祥到涟水县**街道**小区**超市门前,窃得王某某号牌为苏K0X**“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艾天祥被涟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艾天祥的供述和辩解;
4.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天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天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天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钮立祥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艾天祥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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