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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尼·穆海麦提盗窃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哈垦检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艾尼·穆海麦提,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91********,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号, 2011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3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尼·穆海麦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初,被告人艾尼·穆海麦提来到****村****号被害人阿某某家,溜门入户将卧室内板床上放的女士包内500元现金盗走,已发还被害人100元。

2.2019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艾尼·穆海麦提独自来到********栋被害人谢某某家,翻墙入户将卧室内的枕头底下放的150元现金、冰箱存放的3盒硬蓝芙蓉王香烟(价值105元)盗走,盗窃价值255元,赃物未追回。

3.2019年7月中旬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艾尼·穆海麦提来到******号被害人王某某家,溜门入户,将客厅走廊放的7瓶乌苏啤酒盗走,价值24.5元,赃物未追回。

4.2019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艾尼·穆海麦提来到******小区**号被害人张某某家,溜门入户将卧室衣柜内的1条软玉溪香烟盗走,价值230元,赃物未追回。

5.2019年7月底,被告人艾尼·穆海麦提来到******号被害人陈某某家,翻墙入户将卧室内的桌子上放的1瓶伊力特白酒盗走,价值58元,赃物未追回。

6.2019年8月3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艾尼·穆海麦提来到********号被害人王某某家,溜门入户将客厅桌子抽屉内30元现金盗走,赃款未追回。

7.2019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艾尼·穆海麦提独自来到********号被害人吕某某家平房处,翻墙入院将卧室内女士包内存放的重4.6克黄金戒指1枚(价值1518元)、客厅存放的7瓶乌苏啤酒(价值21元)盗走,盗窃价值1539元,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8.2019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艾尼·穆海麦提独自来到********号被害人李某某家平房家,溜门入户将卧室的一个女包内1条重28克黄金项链盗走,价值9240元,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吕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尼·穆海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价值1187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地里·司马义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艾尼·穆海麦提现羁押于第十三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物证7瓶空啤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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