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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志华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3636号 

被告人艾志华,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街**号。199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4年12月22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志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艾志华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街**号**室被害人吴某甲家中,趁吴某甲等人熟睡之际,推门入内行窃,被吴某甲等人发现并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艾志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艾志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志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慧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艾志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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