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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文武寻衅滋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04号 

被告人艾文武,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号。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文武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10月份,被告人艾文武多次伙同熊某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望城中心小学附近一带逞强耍横,随意殴打多名小学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份和2019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艾文武伙同熊某某分别在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春天故事小区附近及新建区城开学园小区附近用皮带抽打了小学生屈某某。

2.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艾文武伙同熊某某先后两次分别在新建区小平小道廉租房和春天故事小区用皮带抽打了小学生罗某某。

3.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艾文武伙同熊某某在新建区望城镇春天故事小区附近用皮带抽打了小学生叶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4.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艾文武伙同熊某某在新建区望城中心小学对面小卖部旁殴打了小学生熊某媛。

被告人艾文武于2019年11月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屈某某、罗某某、叶某某、熊某媛的陈述;

4.被告人艾文武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文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文武伙同其他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文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艾文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艾文武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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