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90********,维吾尔族,文盲,无业,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街道**路**巷**号。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2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于2020年1月23日、3月20日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20年2月21日、4月17日分别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至本市普陀区**路**号**弄购物中心**楼台阶式电梯口,趁被害人汪某某不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放在口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的苹果iphone6型手机,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11月24日其在本市中长寿路189弄购物中心逛街时发现其放于外套右侧插袋内的一部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被窃的事实。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刑侦支队辅警)的证言,证明2019年12月5日其根据派出所提供的线索,根据平台系统对比锁定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的活动轨迹,将被告人抓获的事实。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录像、监控截图,证明案发时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盗窃被害人手机的过程。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案发时监控截图中实施盗窃的男子人像与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是同一人人像。
5.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盗的苹果iphone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6.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的到案情况及前科情况。
7.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11月24日18时许,其至本市普陀区**路**号**弄购物中心,窃得被害人汪某某放于口袋内的一部苹果iphone6型手机,后逃离现场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坤
检察官助理:刘名扬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艾斯卡尔·艾麦尔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法律援助律师邱泽海,联系电话:1502645****。
3.侦查卷宗三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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