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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明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艾明,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街**号附**号。199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2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艾明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共建路3号附12号精品水果店内,趁被害人袁某某购买水果不备之机,将袁某某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畅享9Plus手机扒走,并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销赃给高某某和邓某某。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209元。

    2019年4月1日,民警在大渡口区大堰二村将被告人艾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艾明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辨认、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明盗窃所得系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政蜀

检察官助理:高李涛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艾明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街**号附**号。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二十四页,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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