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19号
被告人艾明,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艾明伙同他人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太平门街东海滨江城1期外的人行道处,趁无人之机,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将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倍特牌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3.8元。
2020年7月6日早上,被告人艾明伙同他人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玫瑰园小区西门外的人行道处,趁无人之机,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玉骑铃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了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96元。
被告人艾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购车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艾明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明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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