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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余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宜昌高新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 12 月 4 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3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枝江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3197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路**号,现租住枝江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余某某、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艾某某租用宜昌高新区白洋镇雅畈老街鲜于某某的房屋开茶馆。至2017年6月,艾某某利用该场地在晚上开设赌场,召集人员采用麻将“滚筒子”的方式赌博20余场,从赌场抽头渔利4000余元。

2017年7至8月,被告人艾某某伙同被告人余某某租用白洋镇官大堰村孟某某(另案处理)家仓库及雅畈木材市场附近李某某(另案处理)家房屋开设赌场,召集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多人采用麻将“滚筒子”的方式赌博20余场,从赌场抽头渔利8万余元,二人平分。期间,因身体原因,余某某安排其胞妹被告人余某甲到赌场负责“抽水”及其他服务工作,并将自己非法所得和余某甲平分。

2019年11月5日、11月6日、12月3日,公安民警分别将被告人艾某某、余某某、余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鲜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指认笔录及照片;4.另案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艾某某、余某某、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余某某、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余某某、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余某某、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海峰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高新区**镇**村**组其家中,电话131358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枝江市**镇**路**号其家中,电话1587249****;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枝江市**大道**号其家中,电话1527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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