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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开亥尔•马木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22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71995********,维吾尔族,文盲,无业,家住新疆乌什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开亥尔·马木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81989********,维吾尔族,文盲,无业,家住新疆阿瓦提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201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开亥尔·马木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艾某某、开亥尔·马木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和开亥尔·马木提窜至本市碑林区骡马市伺机行窃,二人转至骡马市中段**店门口,发现途经此地的被害人王某某上衣口袋装有一部手机,遂尾随其后,由开亥尔·马木提掩护望风,艾某某趁被害人不备盗得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白色小米牌2s型手机(经评估价值860元)离开现场。二人继续在骡马市寻找目标,再次转到**店门口时,发现途经此地的被害人周某某上衣口袋内装有一部手机,遂尾随其后,由被告人开亥尔·马木提掩护望风,艾某某趁被害人不备盗得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白色小米牌3s型手机(经评估价值1350元)离开现场。二人再次行至**大厦西南侧时发现被害人南某某上衣口袋内装有一部手机,遂尾随其后,由被告人开亥尔·马木提掩护望风,被告人艾某某趁被害人不备盗得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夏米牌F7型手机(经评估价格340元)离开现场。二人继续寻找目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6.辨认笔录;

7.价格鉴定书;

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

9.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开亥尔·马木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  楠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2015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开亥尔·马木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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