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岳麓区**镇**小区**栋**房。2014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至2014年11月3日止。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岳麓区**镇**小区**栋**房。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艾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某因与自己工作的**快递公司有矛盾,遂产生了盗窃该快递公司财物的想法。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艾某某借用他人淘宝帐号购买了一双价格为4472.1元的GUCCI(古奇/古驰)牌休闲板鞋,并在网上完成退货程序后,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被告人李某某。然后二人来到长沙市高新区保利麓谷林语别墅区,将退货的鞋子放置到快递公司收货指定的地点后,等待快递员收货。当快递员周某某收货后,二被告人又尾随周某某,然后伺机趁其不备之机,由被告人艾某某将该双鞋子窃走。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被盗的鞋子价值人民币4387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艾某某、李某某携带赃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赃物GUCCI(古奇/古驰)牌休闲板鞋一双,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的赃物鞋子一双(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子订单详情、原被判刑的判决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词;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艾某某、李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讯问被告人艾某某、李某某的同步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单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惠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007****。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