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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杨某甲等容留他人吸毒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艾某某、杨某甲、王某某和李某甲、叶某某(二人均另案起诉)、为获取不法利益,经事前预谋,在雅安市名山区红岩乡青龙村珍珠岛上(小地名)开办一家名叫“桃花岛”的农家乐,并在修建期间在农家乐内修建装修了一间专门提供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豪华包间。该农家乐建好营业后,在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由李某甲、叶某某负责招揽吸毒人员上岛消费,艾某某、杨某甲、王某某在岛上负责开船接送吸毒人员上岛,为吸毒人员提供服务。该农家乐先后容留了杨某乙、赵某某、姜某甲、姜某乙、李某乙、甘某某、李某丙等吸毒人员在该包间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 粉”),农家乐为吸毒人员提供吸盘、吸管等吸毒工具,每场(8至10小时)收取吸毒人员5000元至8800元的高额包间费用,其中容留场次为27次,从中共获利452999元。

2019 年2月1日,公安机关在雅安市雨城区合江镇场、和平小区B 区先后将被告人艾某某、杨某甲抓获归案。2019 年2 月12 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罪行。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其非法所得。其中艾某某退出50000元,杨某甲退出15000元,王某某退出5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杨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杨某甲、王某某非法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艾某某、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艾某某、杨某甲、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颐刚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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