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艾某某、梁某甲诈骗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被害人梁某乙在“快手”网络直播平台认识了在平台上做直播的被告人梁某甲,并加了梁某甲微信号a205616****(昵称:你家****)为好友,之后两人开始在网上聊天,梁某乙对梁某甲有爱慕之意。2019年3、4月份,梁某甲男朋友艾某某知道此事后,便利用梁某甲微信号,冒充梁某甲以谈恋爱、住院需要钱、到开封与梁某乙见面等各种名义向梁某乙索要钱款。期间为消除梁某乙怀疑,让其相信是梁某甲本人在与其聊天,艾某某让梁某甲帮助给梁某乙发语音通话。截至2019年8月10日梁某乙通过微信向梁某甲微信账号多次转账,梁某乙一共被骗28411元钱。8月11日艾某某将梁某乙微信拉黑删除,梁某乙当日发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沈丘县**乡**村**号艾某某家中,将两人抓获。到案后两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证明了两被告人户籍、无前科、未赔偿被害人、名下无财产、赃款已花完、到案经过、诈骗聊天过程及诈骗金额为28411元等情况;2.被害人陈述,证明了两被告人以谈恋爱的名义陆续诈骗了被害人钱款的过程;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两被告人一起诈骗被害人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艾某某、梁某甲两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艾某某、梁某甲此次均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艾某某、梁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二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艾某某、梁某甲现被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