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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沈某某、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_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门。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4********,满族,初中文化,系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门。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库房管理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乡**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沈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艾某某、沈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沈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186号2-08)销售假冒HELLA、LuK、Audi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被告人李某某受艾某某、沈某某雇佣,负责管理库房和运送配件。2020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艾某某、沈某某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和苏家屯区的三个库房内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HELLA、LuK、Audi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1266个。经辽宁慧泽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7,389.82元。经查证,已销售金额为6805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销售地点照片、假冒配件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售明细及提取照片,销售记录,微信记录截图及银行卡****,营业执照,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鉴定书及价格证明,营业执照、授权材料、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档案等书证;证人赵某甲、艾某乙、赵某乙、杜某某、韩某某、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陆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艾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辽宁慧泽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沈某某、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三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艾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艾某某、沈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如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认定自首且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澎

检察官助理:李响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94028****、1360492****、1347885****;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 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为被告人艾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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