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艾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嘉兴市经开区万达华府秋江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甲,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9月2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7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嘉善县**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郑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5日,安徽**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在合肥市高新区注册成立,郭某某(另案处理)系其股东及实际负责人。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郭某某、于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决定以“***”名义,与投资人签订《石斛苗委托种植管理协议》,以承诺给予投资人每年约20%的高额保本回报为诱饵,聘请专业推广团队通过沿街散发传单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扩大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于某某任命被告人艾某某作为***华东地区负责人,由艾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在嘉善县**街道**室设立安徽***公司嘉善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善分公司”),直接分管业务及财务部门,并承诺将其所募集资金的约30%提成给艾某某作为“嘉善分公司”的经营费用及艾某某本人报酬。“嘉善分公司”设立后,总公司任命被告人郑某某为“嘉善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吸收资金之初便已负责《石斛苗委托种植管理协议》的签订及投资钱款的管理。在“嘉善分公司”开始经营后,被告人艾某某还聘用被告人王某甲为“嘉善分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管理业务员和接待客户。在“嘉善分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艾某某、王某甲等人共同组织业务员以发传单、打电话、组织投资人前往石斛基地参观考察,并极力通过聚会等方式大肆鼓吹石斛种植、加工所具有的商业前景,劝说投资人进行大胆投资。至案发,通过上述非法集资方式,“嘉善分公司”非法集资的数额为人民币8911000元,已支付投资人人民币506245元,投资人实际损失为人民币8404755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参与期间的非法集资数额为人民币7746000元,已支付投资人人民币483337元,投资人实际损失为人民币7262663元。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石斛产品委托加工销售协议、收据、客户支付明细、银行账户明细、工商注册信息、扣押清单、移送案件情况、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钟某某、芮某某、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乙、邹某某、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艾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及同案犯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郑某某、王某甲明知不具备融资许可资质,仍夸大宣传投资发展前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期间被告人艾某某、郑某某所募集资金规模高达人民币890余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840余万元,其中王某甲参与期间所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770余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20余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艾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郑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莉莉

2019年3月19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在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