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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王某某等3人贪污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辽阳县唐马寨镇**村村原**,住辽阳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辽阳**村委会**,住辽阳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辽阳县唐马寨镇**村村原经管员(现任村**),住辽阳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某某甲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底,**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集团公司在天然气供气管道(国家投资)施工中,占用辽阳县唐马寨镇**村部分土地,对临时占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2011年12月13日,辽阳县唐马寨镇**村村时任村**张某甲**王某甲、经管员某某甲在协助唐马寨镇人民政府发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过程中,共同研究利用虚假的土地流转协议,虚构支付五个村民小组长张某乙(另案处理)、单某甲(另案处理)、季某甲(另案处理)、田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已死亡)补偿款153万元的事实,从中侵吞12万元。其中,张某甲王某甲某某甲各分得2万元;张某乙单某甲季某甲田某甲王某乙梁某某(妇女**,另案处理)各分得1万元。

2012年初,在上述天然气管道一侧,辽阳**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燃气管线,再次占用**村村部分土地,对临时占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2012年4月27日,张某甲王某甲某某甲在经手发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09万元过程中,再次以上述手段,侵吞地上物补偿款12万元。其中,张某甲王某甲某某甲各分得2万元;张某乙单某甲季某甲田某甲王某乙梁某某各分得1万元。

综上,张某甲王某甲某某甲在两次协助人民政府经手发放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过程中,利用虚假手段共同侵吞24万元补偿款。该24万元被个人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职务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土地流转协议、现金支出凭证、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辽阳供气管道工程临时占地补偿协议书、关于辽阳(鞍山)供气管道支线工程的说明、关于辽阳(鞍山)供气管道支线征地协议的说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辽阳县供气管道工程临时占地补偿协议书、情况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证人于某某梁某某季某甲李某甲季某乙姜某某李某乙季某丙单某甲单某乙某某乙单某丙王某丙王某丁樊某某田某甲徐某某田某乙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某某甲在协助人民政府经手发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虚假手段共同侵吞24万元补偿款,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虹君

李长杰

2017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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