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9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宾川县,住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4199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住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2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本案另一名被告人艾某某喝过酒的情况下仍然将由其暂时管理的云******小型普通客车交给艾某某驾驶,并载着胡某某、唐某某、周某某、莫某某等人,当艾某某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与月华街交叉口以东200米处时,所驾驶车头撞上停放于道路旁的云*****小型普通客车和云******小型轿车,致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由于被撞车云******小型轿车的车主当时就在附近的工地值班在听到撞击声后便出来查看情况后作了及时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将二人被告人查获,但胡某某主动顶替艾某某说自己是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经查证,胡某某之所以顶替艾某某系因为其有驾驶证;经鉴定,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173.04mg/100ml;胡某某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莫某某、唐某某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交通卡口监控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本案另一名被告人艾某某喝过酒的情况下仍然将由其暂时管理的云******小型普通客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艾某某驾驶,并导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住云南**大学安宁**栋**号。联系方式:1568716****。被告人胡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区,联系方式:1598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二卷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被告人艾某某亲笔书写的悔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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