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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胡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街**巷**楼**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湘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捕决定后,湘潭市公安局决定对胡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捕决定后,湘潭市公安局决定对胡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胡某某、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20日两次均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艾某某、唐某某(已刑拘)、胡某某、戴某某通过支付宝平台为赌博公司进行赌资结算服务。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开发区**栋12B承租了一套住房成立“工作室”,并与唐某某、段某某(在逃)合伙搭建资金结算平台,招揽胡某某、戴某某加入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平台为赌博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被告人艾某某、唐某某负责与上游赌博公司的代理商联系业务以及与搭建支付通道所需的技术团队后台数据对接,收购他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银行卡、U盾等)用于注册**商铺。段某某负责伪造用于注册**商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平台上开设商铺及管理。戴某某、胡某某负责处理参赌人员充值投诉问题,调取**后台数据核对参赌人员充值情况并上报给网络赌博公司代理商,胡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艾某某、唐某某等人犯罪团伙的获利。同时,胡某某、戴某某二人还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给艾某某注册**商铺用于收取赌资。在为网络赌博公司代理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中,艾某某抽取结算赌资的4.5‰作为利润分成,胡某某、戴某某每天领取400元的固定工资。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9日,艾某某、唐某某、段某某、胡某某、戴某某等人犯罪团伙共通过**平台收取赌资27272717元,提取赌资26956599.4元,艾某某非法获利121304元,胡某某、戴某某各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某、胡某某、戴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胡某某、戴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艾某某、胡某某、戴某某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粤湘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拾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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