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申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艾某某,曾用名:艾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8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区,住申扎县***酒店职工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申扎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年6月19日被申扎县公安局释放于当日采取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申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申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早上6时30分左右,被害人罗某某驾驶云RA10**小型普通客车,被告人艾某某坐在副驾上从那曲市班戈县**宾馆出发前往双湖县,在途中罗某某提议让被告人艾某某驾驶机动车,在8时许,当车辆行驶至西藏自治区那曲市申扎县**镇10村省道20*线139KM+500M转弯处时,因被告人艾某某在驾驶车辆时操作不当,驶出有效路面后车辆翻滚,导致乘车人罗某某死亡。
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云RA10**丰田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统和行车制动系统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无法进行动态检验;云RA10**丰田小型普通客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约为95km/h。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玻璃碎片2个;
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2份、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次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那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报告、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申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驾驶车辆时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艾某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申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文科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取保候审于申扎县***酒店职工宿舍。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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