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6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4日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5日,被告人艾某某驾驶云******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何某某)从澜沧县东回镇班利村半坡寨驶往班利村那布二队,8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东回镇班利村那布路K0+120米处时,车辆驶出有效路面左侧后与路旁建筑物发生相撞,造成詹某某、李某甲当场死亡、何某某等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艾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载货机动车载人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金良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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