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2015年2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退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6时40许,被告人艾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村地段时,将被害人赵某某撞倒,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艾某甲虽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未能如实陈述,并在报警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20年1月3日8时50分,艾某甲主动到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驾驶证查询、收条、刑事谅解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前科材料;2.证人刘某甲、艾某乙、刘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提取笔录、事故现场图;6. 同步讯问、报警录音光盘共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艾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款第一款。同时,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艾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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