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0年3月17日被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赤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艾某某在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立案侦查期间,为了通过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审,通过小广告联系他人为自己私刻“赤城县公安局雕鹗派出所”字样印章一枚,并将此伪造印章盖印在《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审表》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栏内,事后将该印章销毁。2020年5月19日,艾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赤城县公安局雕鄂派出所情况说明、艾某某户籍证明信、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审表(复印件)、赤城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登记表;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私刻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桂亮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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