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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16日至7月16日、自2020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16日至8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微信群中大量发布贩卖户籍、婚姻、开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利用微信、potato聊天软件获取下家查询、购买特定公民个人信息的需求后,从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上家处非法购买获取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经统计,被告人艾某某通过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收入共计117645元人民币,违法支出共计81400元人民币,获利36245元人民币。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艾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交易记录等书证;3.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艾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家勉

检察官助理:陈兴忠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联系方式:1827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物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5.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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