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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包庇案,刘某某伪证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艾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5********,汉族,高中文化,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住樊城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住樊城区**公寓。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0年12月2日被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0年12月2日被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包庇罪、刘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10 日8 时30分,被告人艾某某、刘某某在枣阳市王城镇开展床品促销活动结束后,乘坐陈某某(已提起公诉)驾驶的车辆离开,顾客孙某某因退换货问题拉拽车门,陈某某为摆脱孙某某继续前行将其带倒碾压致死。事发后,艾某某与陈某某商议慌称不知情逃避罪责。同月15日,艾某某、刘某某作为证人经枣阳市交警大队通知作证,在刘某某接受询问前艾某某交代刘某某作假证,让其称不知情,后艾某某、刘某某在接受询问时均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掩盖陈某某知晓碾压和驾车逃离等事实。

2020年5月13日,艾某某、刘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艾某某与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物证;2.艾某某、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艾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明知他人涉嫌刑事犯罪而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以伪证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沈  洁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艾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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