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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非法拘禁案)_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211号

被告人艾某某(曾用名艾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胡同**号,暂住济宁市任城区**公寓**单元**室。2005年12月14日,艾某某因抢劫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20年7月18日晚22时至19日19时,被告人艾某某因感情纠纷将被害人李某某非法拘禁在济宁市任城区**公寓**号楼**单元**室户内,期间对被害人李某某多次实施殴打,李某某多次向朋友发送求救报警信息。2020年**月**日**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并将李某某从房间内解救出来。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宫某某、寇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出警录像。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日**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汽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路口北站岗时,执勤人员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用酒精检测棒进行筛查时发现驾驶人艾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在现场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141.1mg/100ml。

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2. 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 鉴定意见: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案发查获现场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并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迎秀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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