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87********,满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央储备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镇**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花园**号楼**单元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艾某某于2021年02月20日21时35分,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冀H****3)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果园北街时被民警查获。在到案过程中,艾某某弃车逃跑,拒绝、阻碍民警检查,抢夺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并将民警颈部抓伤。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艾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艾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彤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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