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87********,满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央储备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号楼**单元**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花园**号楼**单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艾某某于2021年02月20日21时35分,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冀H****3)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果园北街时被民警查获。在到案过程中,艾某某弃车逃跑,拒绝、阻碍民警检查,抢夺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并将民警颈部抓伤。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艾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艾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彤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