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1E****号牌小型汽车,行驶到禅城区季华五路路段时被交警依法截查。经鉴定,被告人艾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
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惠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街**号,联系电话131*******;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