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艾**,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11,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麦盖提**路**号**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8日02:00时许,艾**醉酒后驾驶新Q**号红色HONDA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麦盖提县**社区路段行驶时,被便民警务站执勤民警盘查中查获,当时执勤民警闻到其身上有酒气,随后通过110接处警平台通知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出警并处理,我大队民警迅速到达现场之后,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明案情,依法扣押艾**驾驶的新Q**号红色HONDA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把艾**带到麦盖提县人民医院,让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于2019年3月11日将被告人艾**的血液样本由民警送到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艾**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 11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社会证明、扣押物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图片及作案工具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喝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意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判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帕尔哈提玉素因
热孜完古·吐尔孙
(院印)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查卷一册、起诉书一式八份一起移送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磁带附卷一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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