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克苏垦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21999********,中专文化程度,新疆温宿县沙河镇,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温宿沙河镇**队**栋**号。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阿克苏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阿克苏垦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对艾某某附条件不起诉。2019年9月5日,因无证驾驶被阿克苏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行政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4日,被阿克苏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阿克苏垦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阿克苏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17时09分许,被告人艾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其在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新NB*的红色125型“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沙河镇**连通连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该路段300米处时,被阿克苏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在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吐某某、阿某某、艾某一的证言;3.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的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其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89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胜旺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温宿县沙河镇**队**栋**号。联系电话:1999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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