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6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古城县***镇***组,住内乡县***南门****工地。2009年11月3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武汉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12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内乡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1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酒后驾驶*****号跃进小型汽车,从河南省内乡县金城加油站附近工地,沿着渚阳大街自北向南行驶 ,后沿着S249省道行驶至郦都小学对面路段处,被内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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