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87********,维吾尔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住阿瓦提县**镇**村。2019年3月14日因本案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元。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宗申牌150型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6团团结西路与百合苑小区路段时,碰撞同向前方行驶中正在掉头的许某某驾驶的新N*号小型轿车。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艾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73mg/100ml,无号牌宗申牌两轮摩托车碰撞时行驶速度为51㎞/h。
经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艾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务卫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拉尔市拘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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