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榆阳路与长城路十字路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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