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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使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某于2020年5月9日23时许,酒后驾驶灰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黑R8****)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平区**街**路**门前处时,与路侧护栏相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4mg/100ml。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酒精检验报告;4.书证:到案经过、血样抽取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文涛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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