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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维吾尔族,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61995********,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号楼**单元**室,个体工作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时17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新A*****号飞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乌市红十月小区院内路段时,与停靠在路边的新A*****号车辆及新A*****号车辆发生碰撞,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艾某某弃车逃逸,被民警抓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认定,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当事人损失,取得当事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事故现场照片、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鑫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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