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于新疆温宿县**镇,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21995********,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工作单位阿克苏市**镇**幼儿园,现住阿克苏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16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和同事在**路**酒吧娱乐,娱乐期间被告人艾某某饮洋酒。2018年03月16日凌晨04时1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驾驶新N9****号车和同事准备回家,从**酒吧停车场出来行驶至**街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国标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 康
代检察员:代江华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9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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