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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3********0911,维吾尔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住托克逊县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艾某某酒后驾驶新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托克逊县人民路**加油站三叉路口路段时,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执勤民警对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托克逊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告人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仪、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素珍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艾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点为托克逊县。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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