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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6年**月**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御捷四轮纯电动车,沿东乡区雄岚大道由西往东行驶,途经东乡区雄岚大道“红旗饭店”路段处,与沿东乡区金峰路左转弯驶入雄岚大道由乐某某驾驶的赣FH****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60.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四轮纯电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危**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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